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互联网 本站 玩玩吧 技术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7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25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

第七条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第九条 批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 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第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方。

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择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三)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四)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十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在利害关系方请求时,应当为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

第二

此新闻共有21 2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市场、国家与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