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内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时候都喜欢引入“市场失灵”的概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产生于“市场失灵”。对于这种理论我一直存在疑问:既然经济法是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那么经济法必定是产生于市场高度成熟的地方。然而,我们国家的市场从来没有达到过成熟的地步,那么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又为什么存在这么久了呢?其实,市场失灵在我国只是一种假设,我国出现的问题往往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缺失。所以有的学者提出了,国家干预从建国开始一直存在于我国,而经济法产生于我国由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国家干预更多的是在培育市场,因此经济法更多的关注点应该是规范政府干预。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需要规范,从而使市场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这个问题上,我喜欢用中国的经济法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自创)来帮助自己理解。我想中国所讲的经济法与西方国家所讲的经济法这两个概念差距应该很大。经济法这个概念虽然有共性,但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这个概念体现更多的是差距,应该说是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研究,我想对于本国实际情况的实证研究或许会比纯理论的研究好。
现在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的学者说经济法产生于国家由计划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规范国家行为和市场行为,其具有双重属性。那么现实中的经济法真的是规范了国家的行为从而培育了市场吗?现实中的经济法是什么,而理想中的经济法应该是什么?
沿着上面的思路我想研究经济法应该有两个方向:1、研究现实中我们所提出的经济法到底是什么。经济法在产生的时候是什么 ,演变到现在又是什么?2、理想状态中的经济法应该是什么?我想对经济法的研究应该将实然与应然相结合。
经济法到底是怎么一个法律部门,各有各说,我也越来越感到困惑。其应该是现实中法律的抽象,应该是对现实中的法律的一个归类。在这个类别中应该包括什么法律规范,将经济法这个类别界定在什么范围,这个类别应该包含什么样的价值和目标,体现一种什么样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东西。这样看来,经济法只是一种建构,这种建构只是各有各的观点而已!现在,我对刘星老师提出的法律史只是一种建构的观点的理解加深了。
我又提出一个问题:讲到经济法的产生,那么我不禁要问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怎么样产生的?而为什么我们又把这个规范叫做经济法的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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