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沈阳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和沈阳市人事局等部门考试录用(聘任)公务员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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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沈阳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和沈阳市人事局等部门考试录用(聘任)公务员招考简章

(请考生仔细阅读此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面向社会考试录用(聘任)公务员。

    一、考录(聘任)计划

    此次考试录用(聘任)299人,其中市法院系统152名,市检察院系统123名,市人事局5人,市信访局3人,市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4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3人。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1年8月1日以后出生);
    5、具体学历、户籍要求及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沈阳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聘任)公务员职位条件表》(附表一)和《沈阳市人事局等五部门考录公务员职位条件表》(附表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3、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任)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办法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于8月27日24时至9月3日24时,通过沈阳人事网(www.syrsw.gov.cn)进行。

    2、考生在沈阳人事网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利用招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网上支付系统缴纳考务费(每科考务费为50元)。只有在网上支付考务费后,报名工作才能完成。

    3、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当招考职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的比例达不到2:1的比例时,调整原招考岗位计划。调整的公式为:调整后的招考岗位计划=报考人数÷2,得数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数。招考职位报名人数不足2人时,原招考岗位计划取消,由招考部门通知考生改报考其它岗位。

    4、考生对自己所填报的信息负责。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再更改。对虚报信息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或录用(聘任)资格。

    5、各招录(聘任)岗位的专业要求,是按照沈阳人事网登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摘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2003年版,国家教育部编写>》)设置的。专业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所列新专业的,则同时包含旧专业,属于旧专业的,则不包含新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未包含的专业以《沈阳市人事局等五部门考录公务员职位条件表》和《沈阳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聘任)公务员职位条件表》所设置的专业为准。考生如对专业要求有疑问,请拨打报考单位咨询电话。

    6、考生必须于9月12日—9月20日在沈阳人事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准考证》、《法律基础知识准考证》、《申论准考证》。每科准考证需粘贴同版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7、网上报名完成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在面试之前进行,具体要求见本简章第五部分内容)。考生可携带网上自行打印的准考证直接参加笔试。


    四、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法律基础知识》。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报考其他部门(系统)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划定。《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法律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等。《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文字表达等方面能力。
    
    2、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2006年9月23日(星期六)。具体考试时间:

    上午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30《法律基础知识》(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
                     《申论》(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以外的考生)

    3、笔试成绩可通过沈阳人事信息网(www.syrsw.gov.cn)查询。

    4、考生参加笔试时,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未粘贴照片无效)、钢笔、炭素笔和2B铅笔及橡皮。不允许考生使用计算器。未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

    每科考试的准考证经监考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统一收缴,不再退回考生。


    五、面试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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